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醫療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
  人,由衛生局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由縣(市)長就有關單位
  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派)兼之,其任期均為兩年,前項
  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擔任之。

  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三人,就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
  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
  席。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所需經費由縣(市)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