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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3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各縣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市長之命,兼受臺 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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