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3月1日

條文關聯

  各縣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市長之命,兼受臺
  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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