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3月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各縣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市長之命,兼受臺
  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本局得設左列各課、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調查評估、教育宣導、公害糾紛處理、環境衛生用藥管理
      及毒性物質管制事項。
  二、第二課:空氣污染防制、噪音與振動之管制及其有關事項。
  三、第三課:水污染、熱污染與土壤污染之防治、水質管理、飲用水衛
      生管理事項。
  四、第四課:廢棄物管理規劃、廢棄物處理場(廠)營運之管理及環境
      衛生管理事項。
  五、第五課: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飲用水及其他環境品質檢驗
      事項。
  六、行政室:文書、印信、研考、法制、採購、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事
      項。
  本局分四課辦事者,前項第一款規定事項由第一課掌理之;第二款、第
  三款規定事項由第二課掌理之;第四款規定事項由第三課掌理之;第五
  款規定事項由第四課掌理之。
  本局分三課辦事者,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事項由第一課掌理之;第一項第
  二款、第三款、第五款規定事項由第二課掌理之;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事
  項由第三課掌理之。
  本局分二課辦事者,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事項由第一課掌理之;
  第一項第四款、五款規定事項由第二課掌理之。
  本局未設行政室者,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事項,由局長指定人員辦理之。

  市環境保護局得設清潔隊、垃圾掩埋場、水肥、堆肥處理場、垃圾焚化
  廠及灰渣掩埋場,專責垃圾水肥清運處理業務。
  市環境保護局設清潔隊者,得分設區隊。
  縣環境保護局得設區域性垃圾掩埋場、區域性水肥、堆肥處理場、垃圾
  焚化廠及灰渣掩埋場,專責區域性垃圾水肥處理業務。

  本局置秘書、技正、課長、室主任、專員、隊長、區隊長、廠(場)長
  、技士、技佐、稽查員、課員、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者,置會計主任、佐理員;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佐
  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者,置主任、助理員;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者,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