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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縣市庫支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市庫支票定名為「臺灣省某某縣(市)縣 (市)庫支票」(以下簡稱縣市庫支票),以縣市政府為發票人,由縣 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代表簽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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