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公共營業場所安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公共營業場所,係指經營三溫暖(浴室業)、視聽歌唱業、
  理容業、電影院、戲院、酒家、酒吧、酒店、歌廳、舞廳、舞場、夜總
  會、補習班、百貨公司、大型餐廳、旅館、賓館、保齡球館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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