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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徵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以下簡稱工程費)以該水庫灌溉區域內受益土地 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為徵收對象。 前項所稱受益土地以北港溪以南,二仁溪以北之嘉南農田水利會灌溉事 業區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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