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阿里山森林鐵路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細則名詞定義如左:
  一、正線:指經常作為列車通過、到、開及行駛兩站之間之路線。
  二、側線:指正線以外之路線。
  三、站:指旅客上下車、貨物裝卸、列車編組、車輛調移、列車交會、
      避讓及處理固定號誌機之場所。
  四、站內、站外:站內指進站號誌機或站界標內方,進站號誌機如在同
      一路線設有二個以上時,以其最外方者為準。站外為該位置之外方
      。
  五、列車:指一輛以上之動力車單行或牽引車輛具有完備列車標誌,以
      向站外路線運轉為目的者。
  六、列車退行:指列車不變更標誌,向正在開行之相反方向運轉。
  七、列車推進:指機車不在前部牽引而作推進運轉。
  八、臨時列車:指未列入列車運行表內之任何列車。
  九、旅客列車:指主要為載運旅客之列車。
  十、貨物列車:指主要為載運貨物之列車。
  十一、混合列車、指載運旅客及貨物之列車。
  十二、救援列車:指前往救援行車事故之列車。
  十三、工程列車:指專載員工、工具及材料等馳往施行工事之列車。
  十四、動力車:指以蒸汽引擎為動力之車輛,包括柴油客車。
  十五、本務機車:指專用於運轉列車之機車。
  十六、調車機車:指專用於調移車輛或編配列車之機車。
  十七、輔助機車:指因列車行駛上坡道等,本務機車不能牽引時,用以
        輔助該列車之機車。
  十八、單行機車:指不牽引車輛向站外正線運轉之機車。
  十九、附掛機車:指不擔任牽引或推進任務而掛於列車之機車等。
  二十、救援機車:指因本務機車損壞或因故滯留,用於接替該機車等。
  二十一、守車:指裝有完備之車長閥、空氣壓力錶、手軔機等有控制列
          車作用之客車或貨車。
  二十二、閉塞區間:指運轉一列車外,同時不運轉其他列車之區間。
  二十三、乘務員:指車長、司機員、助理司機及辦理軔機之值勤人員。
  二十四、嚮導員:指施行嚮導通信式、嚮導式及嚮導隔時法時,受站長
          之指示,簽發嚮導證或使其乘坐動力車之人員。
  二十五、傳令員:指傳達站長有關行車運轉之指示或確認運轉情形而指
          派之人員。
  二十六、建築界限:指在軌道左右或上面之構造物與軌道間保持一定空
          間,不致妨礙列車或車輛之界限。
  二十七、警衝標:指路線分歧處所或交叉處所,各路線上之車輛不致阻
          礙他線之界線點所設置之標記,警衝標之內方,指車輛不互相
          阻礙之方向。
  二十八、列車防護:指列車因故停於中途或因路線故障等需使由前後方
          駛來列車停車或慢行時,在列車制軔有效距離顯示險阻號誌。
  二十九、路線有效長度:指路線兩端警衝標間之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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