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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高樓及社區安全維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3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樓如左: 一、五層樓以上,供住宅、商業綜合使用其住(用)戶達三十戶之建築 物。 二、六層樓以上供住宅使用,其住(用)戶達三十戶之建築物。 本辦法所稱社區指住戶一百戶以上聚集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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