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本省經營輪船裝卸承攬業之公營棧埠機構及民營公司、商號與碼頭 工會全體會員組織之合作社,悉依本辦法管理之。其主管機關在基隆、 高雄、花蓮三港為當地港務局,其餘各港為當地縣市政府。但得委託港 務局代為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