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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共有自耕保留地清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耕保留地,係指經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徵收 共有出租耕地,自耕保留部分未辦交換移轉登記之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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