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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鄰編組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鄰之編組,以三十戶為原則,不得少於十戶,多於七十戶。但情形特殊 ,經附具圖說報請縣政府核准並轉報省政府備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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