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制定。
鄰之編組,以三十戶為原則,不得少於十戶,多於七十戶。但情形特殊 ,經附具圖說報請縣政府核准並轉報省政府備查者,不在此限。
鄰之名稱以數字編列排定之。其次序以東西行者,由東端起算,南北行 者,由南端起算。但情形特殊者,得依自然環境編訂之。
鄰之編組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由鄉鎮公所擬訂送經鄉鎮民代表會通過後報請縣政府核准行之。縣政府 核准鄰之增減情形應連同實施日期報省府備查。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