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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弱勢族群航空票價補貼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現設籍本縣三年以上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航空票價補 貼: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戶內人口。 二、身心障礙者。 未滿三歲者不受本條第一項設籍本縣三年以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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