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弱勢族群航空票價補貼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所有條文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航空交通費
  負擔,落實對弱勢者照顧,特訂定本辦法。

  現設籍本縣三年以上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航空票價補
  貼: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戶內人口。
  二、身心障礙者。
  未滿三歲者不受本條第一項設籍本縣三年以上之限制。

  符合前條規定資格者,未滿二歲每人每年全額補貼二次(來回四趟),
  二歲以上具低收入身分者每人每年補貼新臺幣六千元;具身心障礙身分
  者,每人每年補貼新臺幣四千元。
  同時具有低收入戶與身心障礙身分者,以身心障礙者補貼標準給予補貼
  。
  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同時符合本縣學生航空票價補貼實施辦法請領
  資格,應優先申請學生航空票價補貼,如金額低於本辦法標準,再依本
  辦法申請其差額。

  二歲以上航空票價補貼以發給交通券方式為之,交通券面額新臺幣五百
  元。未滿二歲依票價金額核實補助。
  二歲以上受補貼對象於搭乘航空班機往返本縣與臺灣本島時,得持交通
  券折抵票價。但每次使用交通券,應自行負擔部分票價,不得全數以交
  通券折抵。
  前項交通券使用方式,本府得另行規定以其他方式替代。

  符合本辦法交通券請領資格者,應填寫申請書,檢具戶籍謄本或戶口名
  簿影本,身心障礙者並應檢具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向戶籍所在地鄉(鎮
  )公所申請。
  符合本辦法依票價全額補貼者,於搭乘航空班機次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
  底以前,填寫申請表,並檢具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登機證,逕向
  本府申請補貼。
  本府為辦理交通券發放,得統一繕造符合補貼人員名冊,委由戶籍所在
  地鄉(鎮)公所通知、受理申請及發給交通券。

  交通券發給時間如下:
  一、低收入戶:原列冊低收入戶,於每年一月份低收入戶重新審查核定
      後受理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發給一年份交通券。
  二、身心障礙者:原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配合當年度低收入戶審查核
      定時間受理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發給一年份交通券。
  年度中新增個戶(案),於申請核定之當月份發給。六月份以前核定者
  發給一年份交通券;七月份以後核定者發給半年份交通券。

  交通券僅限受補貼對象本人搭乘臺金航線臨櫃使用。如因遺失或毀損,
  不得申請補發;亦不得轉讓、兌換現金及找零。並應於限定期限內使用
  ,逾期不得使用。使用時並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以利核對。

  本府為處理票價補貼之作業,得與航空運輸公司訂定契約或另定作業規
  定。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