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區土地之分配結果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向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 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前項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查處。其涉及他人權利 者,應先發交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立者,由該管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調處。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之調處如有不 服,應當場表示異議。經表示異議之調處案件,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報 請上級機關裁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