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營造業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將其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
送繳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復業時,
亦同。
營造業歇業時,應將其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中央主管機
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辦理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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