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罰鍰應於裁決後三日內完納,逾期不完納者,以十圓易處拘留一日,未
  滿十圓者,以十圓計算或免予計算。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經被罰人請求易處拘留者,得即時執行之。
  易處拘留後,如欲完納罰鍰時,應將已拘留之日數扣除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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