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鍰應於裁決後三日內完納,逾期不完納者,以十圓易處拘留一日,未 滿十圓者,以十圓計算或免予計算。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經被罰人請求易處拘留者,得即時執行之。 易處拘留後,如欲完納罰鍰時,應將已拘留之日數扣除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