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過境旅客船員及航空器民航隨機工作人員,需登岸或離開飛機場時,其所
攜帶之槍械應交由入境地海關暫時代為保管。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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