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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過境旅客船員及航空器民航隨機工作人員,需登岸或離開飛機場時,其所 攜帶之槍械應交由入境地海關暫時代為保管。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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