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之業務應受本部檢查,檢查項目如下: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 四、公益績效。 五、財產保管及運作情形。 六、財產狀況。 七、其他事項。 本部於必要時得隨時通知財團法人提出前項各款報告及相關資料,並派 員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