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3日

條文關聯

  財團法人之業務應受本部檢查,檢查項目如下: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
  四、公益績效。
  五、財產保管及運作情形。
  六、財產狀況。
  七、其他事項。
  本部於必要時得隨時通知財團法人提出前項各款報告及相關資料,並派
  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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