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持照人護照遺失或滅失者,得申請補發,其效期為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依其規定:
一、因天災、事變或其他特殊情形致護照滅失,經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查
    明屬實者,其效期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護照申報遺失後於補發前尋獲,原護照所餘效期逾五年者,得依原效
    期補發。
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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