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駐外館處受理核、換、補發護照之申請,應將護照申請資料傳送至領事事
務局代繕護照,並於完成發照日當日傳送該局建檔;就地製發無內植晶片
護照資料,亦同。遺失護照資料應於當日傳送該局註銷。
駐外館處應將前項護照申請書正本送至領事事務局建檔。
領事事務局應將第一項護照之資料,連同該局核、換、補發及遺失護照之
資料,逐日以電腦連線傳送內政部移民署。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