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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聯合會國籍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23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任何締約國簽字於本公約時或批准時或加入時得就第一條至第十七條及 第二十一條附加明白保留案除去一條或多條。此項業經除去之規定對於 保留國家能適用該國家對於其他締約國亦不能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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