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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先權及抵押權統一規定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15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在參加最初批准之國家間,本公約自批准紀錄完成之日起一年後生效。 嗣後批准或加入,以及依第十九條規定參加者,自批准書依第十七條第 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經比利時政府收到六個月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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