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先權及抵押權統一規定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15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在參加最初批准之國家間,本公約自批准紀錄完成之日起一年後生效。
  嗣後批准或加入,以及依第十九條規定參加者,自批准書依第十七條第
  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經比利時政府收到六個月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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