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關於社會政策之基本目標與標準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53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凡業已批准本公約之會員國,自本公約開始生效之日起滿十年後,
      得通知國際勞工局局長登記廢止之,但是項廢止應於登記之日起滿
      一年後始行生效。
  二、凡業已批准本公約之會員國如未於上述十年期滿後之一年內行使本
      條規定之廢止權,則本公約對該會員國應繼續有效十年,嗣後每十
      年期限屆滿時,該會員國仍得依本條之規定宣告廢止本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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