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09日

條文關聯

  評價聘任人員傷殘或死亡,依「軍中聘任人員及雇用員工辦法」第五條
  至第七條、第九條規定辦理。
  撫卹金基數標準,以發生事故時,按相當階級之軍職人員當月俸為標準
  (不含任何加給)。
  評價聘任人員職等與軍職人員俸級對照表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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