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雇人員具有改聘雇職位之學資及專長(國家證照),並任滿本等職務 四年者,進用單位得選優填具建議表(如附件十一)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改聘雇作業按建議職等之第一級起薪,並以生效日為準。 臨時聘雇人員不適用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