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兵司令部營運中心(營站)聘雇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8日

條文關聯

  聘雇人員具有改聘雇職位之學資及專長(國家證照),並任滿本等職務
  四年者,進用單位得選優填具建議表(如附件十一)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改聘雇作業按建議職等之第一級起薪,並以生效日為準。
  臨時聘雇人員不適用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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