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身心障礙等級之認定,以傷癒或治療終止或確知目
前醫學技術無法矯治,並經鑑定對身體功能確具身心障礙無法恢復時之檢
定為準。
前項身心障礙,以本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所定原因為準,並以受領一種撫
卹為限。
〔立法理由〕
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傷殘」用語,修正為
「身心障礙」,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條之說明。另第二項並酌作文字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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