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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支付各支出之通知及按期分報)
地區支付機構支付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支出,應通知支用機關。 各支用機關之支出,及國庫代理機關關於國庫存款戶之支付,均應按期 分報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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