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署已簽妥之國庫支票,在未送達受款人之前喪失,經查明尚未兌付者
  ,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並應詳查喪失原因,及註明掛失止付情形,對
  失職人員按情節輕重議處:
  一、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向國庫總庫辦理掛失
      止付。
  二、登記掛失止付國庫支票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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