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設置專人為納稅者權
利保護官,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
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四、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工作成果報告。
前項所定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於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得為必要之調
查。
前項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得由外部專家學者擔任。
稅捐稽徵機關應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報財政部備查,並
於網站公告之;人員有所變動時,亦同。
第一項辦理情形,財政部得隨時派員抽查之,並列入年度稽徵業務考核項
目。
財政部每年應就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績效及考核結果提
出報告,並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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