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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存棧之進口貨物如須移存另一貨棧者,應由貨主、運輸業者、承攬業者申 請並檢附貨棧業者繕具之轉棧理由書及移存貨物清單連同移入貨棧業者簽 具之進棧同意書及聯保單,經海關核准後,始得憑以移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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