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條文關聯

免稅商店之保稅貨物,其存儲期限自最初進儲其自用保稅倉庫之日起算以
二年為限,屆期仍未售出,應退運出口,或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辦理補稅銷帳。但經免稅商店監管海關核准者,得延長一年。
前項經海關核准延長次數,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
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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