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辦理盤存結果,如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者,應敘明理由,並於接獲海關核發
之補稅通知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繳進口稅費。
二、實際盤存數量多於帳面結存數量者,應敘明理由。報經監管海關查明
原因核實准予更正或依相關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 考量免稅商店辦理盤存結果,除依現行第二十五條之年度盤存規定外,監
管海關亦得依現行第二十四條規定隨時派員前往查核免稅商店業務及帳冊
,必要時並予以盤存,如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亦應依本
條規定辦理,爰修正序文,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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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有下列情事之一,由海關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免稅商店業務之
經營:
一、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換照者。
二、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免稅商店、預售中心、提貨處及其自用保稅倉
庫間貨物之移運者。
三、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前段規
定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者。
四、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確認購貨人身分
者。
五、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盤存者。
六、未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補稅或更正者。
七、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保存帳冊、報表及相關憑證或提供海關依法查案
者。
〔立法理由〕 一、序文、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至第七款未修正。
二、配合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市區預售中心網路銷售結帳服務核對
旅客身分時點之規定,爰於第四款增列免稅商店業者違反該條項行為
義務之處罰規定,以符裁罰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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