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31014773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 、第30條;增訂第21條之1、第27條之1;刪除第3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關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9年2月20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647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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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60年2月15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5128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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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61年5月9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2655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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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61年11月7日經濟部經貿字第30489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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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62年2月27日經濟部經貿字第04972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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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63年1月16日經濟部經貿字第02025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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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65年7月11日經濟部經貿字第25185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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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68年1月26日經濟部經貿字第02863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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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68年8月16日經濟部經貿字第25798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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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69年12月19日經濟部經貿字第43921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 、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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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70年6月22日經濟部經貿字第24856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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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72年4月23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5436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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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73年10月4日經濟部經貿字第38522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增訂第1 6條之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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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76年5月11日經濟部經貿字第2185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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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 76年7月27日經濟部經貿字第36654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第10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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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84年2月15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84172180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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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86年5月13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860246112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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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90年12月30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0005943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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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93年12月23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30550640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8條、第16條、第27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3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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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 94年8月26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405504830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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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 95年4月10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50550154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 6條、第16條、第18條、第21條、第24條、第32條、第33條;增訂 第20條之1、第2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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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 97年4月11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705501510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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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 09805504810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第 9條、第10條、第11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31條;增訂 第15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 8號公告第9條第1項、第10條所列屬「關稅局」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 月1日起改由「海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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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4100518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3 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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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 1061011707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 、第25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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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 1061018243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2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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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091013519號令修正發布第20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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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11102367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第18條、第21條、第25條、第30條至第3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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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31014773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 、第30條;增訂第21條之1、第27條之1;刪除第32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五十九年二月二十日訂定發
布,迄今歷經二十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九月二
十一日。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及網際網路普及化,民眾消費模式已由傳統實
體店面逐步轉變為網路購物型態,為便捷旅客及優化購物流程,爰修正本
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得提供網路銷售結帳服務,並增訂業者
    應核對旅客身分時點,以利適用;另增訂業者未依前開規定核對旅客
    身分之處罰規定,以全法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條
    )
二、海關查核免稅商店之帳冊及貨物庫存,除年度盤存外,亦得隨時派員
    查核並予以盤存,爰修正序文,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三、考量免稅商店不符核准登記條件及難以營運等之廢止登記事由,不宜
    於本辦法第四章「罰則」章規範,爰移列至第三章「管理」章。(修
    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得提供網路銷售結帳服務。
前項銷售貨物,購貨人依第五條規定於機場或港口提貨處提貨時,業者應
要求出示護照、旅行證件、登機(船)證或外僑居留證,經核對旅客身分
無訛後,始得將貨物交付予旅客。
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提供網路銷售結帳服務之程序及作業方式,應依
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及網際網路普及化,民眾消費模式已由傳統實體店
    面逐步轉變為網路購物型態,爰於第一項明定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
    心(以下簡稱市區預售中心)得提供網路銷售結帳服務。
三、考量市區預售中心網路銷售結帳服務為全程網路交易,與實體免稅商
    店銷售模式有所差異,現行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免稅商店銷貨時應
    核對旅客身分,與市區預售中心網路銷售結帳服務核對旅客身分時點
    有別,為落實貨物管控及確認旅客身分,爰於第二項明定市區預售中
    心網路銷售結帳服務核對旅客身分時點,以利適用。
四、現行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之程序及作業方式,於市區預售中心
    提供網路銷售結帳服務時仍須遵行,爰於第三項明定,以資明確。

免稅商店有下列情事之一,海關得廢止其登記:
一、喪失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免稅商店登記之條件者。
二、事實上已停業者。
三、財務狀況不良,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者。
〔立法理由〕
考量現行第三十二條各款廢止登記之原因,係基於免稅商店不符核准登記
條件及難以營運等事由,均係對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非屬對過去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處罰,不宜規範於第四章「罰則」章,爰將現行第
三十二條移列至第三章「管理」章,並增列本條次。
免稅商店辦理盤存結果,如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者,應敘明理由,並於接獲海關核發
    之補稅通知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繳進口稅費。
二、實際盤存數量多於帳面結存數量者,應敘明理由。報經監管海關查明
    原因核實准予更正或依相關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
考量免稅商店辦理盤存結果,除依現行第二十五條之年度盤存規定外,監
管海關亦得依現行第二十四條規定隨時派員前往查核免稅商店業務及帳冊
,必要時並予以盤存,如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亦應依本
條規定辦理,爰修正序文,以符實際。

免稅商店有下列情事之一,由海關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免稅商店業務之
經營:
一、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換照者。
二、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免稅商店、預售中心、提貨處及其自用保稅倉
    庫間貨物之移運者。
三、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前段規
    定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者。
四、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確認購貨人身分
    者。
五、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盤存者。
六、未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補稅或更正者。
七、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保存帳冊、報表及相關憑證或提供海關依法查案
    者。
〔立法理由〕
一、序文、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至第七款未修正。
二、配合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市區預售中心網路銷售結帳服務核對
    旅客身分時點之規定,爰於第四款增列免稅商店業者違反該條項行為
    義務之處罰規定,以符裁罰明確性原則。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內容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規範,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