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提供教師自行或聯合其他教師
申請自主專業成長計畫之經費補助或資源支持。
前項自主專業成長計畫,期間以一學年為限,包括於國內、外學校或機構
從事研究、參訪交流、公開授課、辦理或參與研習、工作坊、專題講座或
其他提升教師專業知能之活動。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教師自主專業成長,並提供其相關經費補助或資源支持,爰為
第一項規定。另為彰顯教師由下而上專業自主成長之計畫特殊性,爰
以「自主專業成長計畫」稱之,併予敘明。
三、第二項明定自主專業成長計畫之內涵,以利學校主管機關規劃供教師
申請相關計畫。另有關教師申請計畫之程序,例如:是否需透過學校
初審等相關事項,將於學校主管機關擬訂之申請規定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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