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受託人或其代表人、負責人、董事或校長之配偶、三親等血親、姻親,不
得擔任受託學校之總務、會計、人事職務或工作;其擔任總務、會計或擔
任人事職務之人員於簽約前或校長到任前已擔任者,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
前項違反規定進用之人員,各該主管機關應令受託人或校長立即解除其職
務;受託人或校長未立即辦理者,各該主管機關得逕予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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