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未經檢定合格,或未依前條規定重新申請檢
  定合格者,不得為計量使用或備置,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應
  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其最長使用期限屆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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