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集管團體應設申訴委員會,依章程處理會員與集管團體間之爭議;其委員
人數不得少於五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選任之
。
集管團體得以章程明定會員與集管團體間之爭議,未經申訴委員會處理者
,不得向會員大會提出。
申訴委員不得由集管團體之董事、監察人或工作人員擔任。
申訴委員就申訴事項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集管團體應將申訴委員會之裁決通知申訴之會員,並由董事會予以執行。
但申訴之會員或董事會有異議時,得提請會員大會議決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