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寄存機構開具存活試驗報告者,應繳納費用如下
:
一、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及以轉殖於宿主方式寄存之質體
    ,每件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二、以核酸方式寄存之質體,動物細胞株、植物細胞株、融合瘤、病毒、
    噬菌體及其他生物材料,每件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三、前二款生物材料之培養條件特殊者,由寄存機構依其性質、培養材料
    及設備所需費用收取之。但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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