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河川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河防建造物之搶險跨及二鄉(鎮、市、區)以上時,由直轄市、縣(市)
管理機關指揮;跨及二縣(市)以上時,由當地河川分署指揮;遇緊急情
況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或縣(市)管理機關密切聯繫
先行搶險。
〔立法理由〕
本條修正機關簡稱,理由同第四條修正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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