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防建造物之搶險跨及二鄉(鎮、市、區)以上時,由直轄市、縣(市) 管理機關指揮;跨及二縣(市)以上時,由當地河川分署指揮;遇緊急情 況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或縣(市)管理機關密切聯繫 先行搶險。
本條修正機關簡稱,理由同第四條修正說明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