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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各機構人員死亡時,無遺族或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者,得由服務機構就 應給五個基數之喪葬費範圍內,指定人員代為殮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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