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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車輛裝載貨物,不得超過其標明之載重量;裝載重量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 員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核。 貨物裝載應力求重量分配均勻,並注意使貨物不致因運轉之動搖而有崩塌 或墜落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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