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進行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九款及高空吊掛作業之行為前,應檢
附作業計畫及捷運主管機關要求之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該管主
管機關應會同捷運主管機關審核之,無該管主管機關者,由捷運主管機關
為之。
前項作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施作行為之區域範圍及與捷運設施相關之位置。
二、施作行為內容及時間。
三、施作人員、機具及安全防護措施等詳細資料。
進行第七條附件三第五項至第九項之行為者,應檢附經專業技師簽證之捷
運設施影響評估報告,如涉及地下開挖或鑽掘時應準用本章建築物之申請
及審核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增訂各項工程行為如有高空吊掛作為,應檢附作業計畫及捷運主管機關要
求之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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