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設置使用專用電信者,應繳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
用費,其收取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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