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貨物之裝拆盤、櫃及空盤、櫃之管理,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須拆盤、櫃之進口及轉口貨物應由運送人根據相關貨物艙單,將貨
      物運達航空貨運站提供之點收區交由航空貨運站受理拆盤、櫃作業
      。
  二、須裝盤、櫃之出口及轉口貨物,運送人應根據海關駐倉關員簽證准
      予裝盤、櫃之文件,向航空貨運站申請,由該站受理裝盤、櫃作業
      。
  三、運送人或貨主應將置於機場之空盤、空櫃送交航空貨運站貨盤、櫃
      管理場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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