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專業人士辦理協助詢(訊)問事務,依其性質,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十
二章第二節、第三節規定。
前條專業人士之資格、條件、酬勞支給、提出說明或建議方式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專業人士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九條協助詢(訊)問事務,依
其性質,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第二節人證或第三節鑑定及通譯之
規定,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衡酌專業人士係於偵查或審判中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
官、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而在場協助詢(訊)問。為明確規範專業
人士所應具備之資格、條件、酬勞支給、提出說明或建議方式等事項
,爰為第二項授權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訂定辦法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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