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應親自進行調解,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調解得視案件情形為必要之調查及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
一、條次變更。 二、增訂第一項定明調解委員應親自調解。 三、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增訂第二項定明調解得視案情 為必要之調查並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四、原條文移列第三項,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