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調解委員應親自進行調解,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調解得視案件情形為必要之調查及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增訂第一項定明調解委員應親自調解。
三、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增訂第二項定明調解得視案情
    為必要之調查並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四、原條文移列第三項,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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