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有必要重行調查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二、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
三、其他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認有必要重行調查之原因。
前項重行調查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
事人。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重
    行調查之情形,及重行調查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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