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手工香皂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 一、不銹鋼貯藏桶。 二、皂化設備。 三、乾燥設備。 四、添加香料、色料設備。 五、壓出機。 六、模製機。 七、切斷機。 前項非手工香皂製程有鹽析必要者,應設鹽析設備;有輸送必要者,應設 輸送機。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修正理由同第第二條說明二;原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合併修 正列為第二項。 三、原第三項修正移列第二十一條,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