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條文關聯

非手工香皂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
一、不銹鋼貯藏桶。
二、皂化設備。
三、乾燥設備。
四、添加香料、色料設備。
五、壓出機。
六、模製機。
七、切斷機。
前項非手工香皂製程有鹽析必要者,應設鹽析設備;有輸送必要者,應設
輸送機。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修正理由同第第二條說明二;原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合併修
    正列為第二項。
三、原第三項修正移列第二十一條,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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