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製造業者應訂定衛生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並依該程序執行;執行後應作成
紀錄。
前項標準作業程序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廠區環境衛生管理。
二、廠房設施衛生管理。
三、設備及器具衛生管理。
四、食品從業人員衛生管理。
五、病媒防治、清潔及消毒或其他化學物質及用具之衛生管理。
六、廢棄物衛生管理。
〔立法理由〕
製造業者應訂定衛生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及其內容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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