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精進健康食品製造業者(下稱製造業者)之製造管理並與國際接軌,經
參採並調和我國食品製造業者及國際相關規範後,訂定「健康食品製造良
好作業規範標準」,以助於整體提升我國健康食品之國際競爭力;另為符
合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原八十八年七月二日以衛署食字第八八0三六
六六一號公告「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將於本標準施行後同步廢止
。
本標準共六十條,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及用詞定義。(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品質管理規定。(第四條至第五條)
三、組織及人員規定。(第六條至第九條)
四、廠房設施及設備規定。(第十條至第十九條)
五、衛生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七條)
六、研究開發規定。(第二十八條至第二十九條)
七、製程管制規定。(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
八、倉儲及運輸管制規定。(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
九、品質管制規定。(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
十、食品安全管制規定。(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
十一、安定性規定。(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
十二、委託製造或檢驗規定。(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
十三、流向之追蹤、申訴及收回規定。(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
十四、稽核、矯正及預防規定。(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
十五、文件及紀錄相關規定。(第五十九條)
十六、本標準施行日期。(第六十條)